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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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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召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52号 罪犯李召,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52号

罪犯李召,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4年7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李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召和朋友到虞城县稍岗乡南庄村委会陈阁村五金大道“自由空间KTV”唱歌,并让被害人朱某(1998年6月20日出生)等人陪唱。23时25分左右,李召酒后将朱某拉到二楼508包房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朱某极力反抗未得逞。

罪犯李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召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召呈报减余刑,但其不符合减余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召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彦宇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