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4号 罪犯杨坤,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6日作出(2014)柘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杨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坤的同案犯张亚因与被害人韩威风打架产生怨恨,请杨坤帮忙。2014年1月18日下午,杨坤发现韩威风后电话告知张亚,张亚带着砍刀来到现场,杨坤用砍刀向韩威风的脸上砍了一刀,张亚又朝韩威风身上打了一拳,跺了一脚。经法医鉴定韩威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坤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坤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坤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林 审判员 时见业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