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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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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92号 罪犯王甲,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89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92号

罪犯王甲,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王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5日,被告人王甲伙同杨银磊将被害人孙某某在开封市公园路中州快捷宾馆228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摄像机偷拍下来,后以揭发孙某某隐私相威胁,利用约谈、电话、短信、留纸条等方式向孙某某敲诈现金人民币8万元未遂。被告人王甲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累犯。

罪犯王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两次评审,一次差,一次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甲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甲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甲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彦宇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