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银行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56号 罪犯王银行,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227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56号

罪犯王银行,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银行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2015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6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商丘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罪犯本人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银行2012年6月24日,该犯驾驶小轿车在商丘市民主路行车期间倒车时,将车后行人邵庆胜撞到碾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驾车逃跑,后投案自首。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王银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期间,累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银行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银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银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