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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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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世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4号 罪犯杨学世,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608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4号

罪犯杨学世,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学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贾其亮,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闫道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学世到庭参见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学世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杨学世与其工友一起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一超市购物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杨学世伙同他人对李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某眼部打成轻伤、将王某某背部打成重伤。

罪犯杨学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最后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且该犯的2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学世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学世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学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