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104-1号 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娟,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陈昭、陈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广堃,曾用名张广坤,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娟、张广堃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王娟、张广堃分别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翠萍发现王娟欲提取张广堃住房公积金5万元转至王娟新开户账号,申请对王娟该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冻结。本院认为,陈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娟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