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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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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慧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54号 罪犯王大慧,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54号

罪犯王大慧,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大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大慧2013年3月14日零时,驾驶拖拉机沿214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鹿邑县涡北镇张小寨村路段时与许欧洲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王大慧、许欧洲及其母亲张素敏受伤,许欧洲的母亲张素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次事故中,王大慧负主要责任。由于许欧洲家人已对肇事车辆车主邢同杰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赔偿金由车主承担。

罪犯王大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了二次评审鉴定,一次良好,一次一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大慧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大慧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大慧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彦宇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