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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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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占彪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3号 罪犯栗占彪,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3号

罪犯栗占彪,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占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4年8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栗占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栗占彪骑摩托车在宁陵县张弓镇北街向安某某问路,后伙同他人预谋将安某某带至栗占彪的时尚发艺店内,欲对安某某实施奸淫。次日凌晨,栗占彪将其店门反锁,欲对安某某进行奸淫,由于安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在栗占彪将安某某送走的途中,安某某报警,栗占彪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害人已表示对栗占彪谅解,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罪犯栗占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栗占彪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栗占彪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栗占彪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林

审判员  时见业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