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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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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长青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长青,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抓获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4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长青,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抓获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于2014年10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涛、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长青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长青及其辩护人孙涛、龚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贾长青谎称自己在上海开办服装厂需要资金,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434000余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贾长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长青辩称没有诈骗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向郭某甲借钱,中间也支付过利息。

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贾长青谎称自己在上海开办服装厂需要资金,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43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贾长青供述。郭某甲在天龙宾馆干服务员,我从上海回来经常住到那儿就认识了。2013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对郭某甲说我在上海干了一个服装加工厂,有一个合伙人叫刘某某,现在生意能赚钱,因资金紧张,需要一些钱,我就问郭某甲能不能借点钱给我,她说她能借到钱,但她给我要3分的利,我也同意了,于是她先给我汇了10万元,并扣下了三个月的利息9000元,后来又接着汇了29万元,每次汇她都扣了利息,我在2013年6月30日给她打了一个39万元的借条。第二次大约是2013年10月份左右,我还是以同样的名义向郭某甲借的钱,先前的10万元是在农行汇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还有手续费50元。后来的10万是我跟着去的,她的两个女朋友跟着,这一次她给我汇了10万元,这一次她扣了3分的利息,也是在农行转的帐,这20万我在2014年4月21日给他了借条。我给郭某甲打的59万元借条中,除掉先前扣掉的利息和我后来汇给她的利息是15.6万元,我实际得到手的钱是43.4万元。

我在上海没有服装加工厂,都是我编的。我对郭某甲说有一个合伙人叫刘某某,也没有,是我自己想的一个名字。发的短信说的厂里会计也没有,是我编的。我在上海认识一个女,一部分钱用到这个女的身上了,一部分借给一个叫翟某某的人了,借给他27万,用来服装店进货,货也没进来,人也找不到了。

二、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初,我在梁园区天龙宾馆打工时认识了贾长青,他说他在上海嘉定区信访局工作,是国家公务员,他在上海办了一个户外服装加工厂,有一个合伙人叫刘某某,生意特别好,一年能赚100多万。熟悉后,有一天在天龙宾馆他说让我的孩子跟着他干,又说他的服装厂接了一个大订单,资金紧张,问我能不能帮他弄点钱,等把订单完成后,立即把钱还给我,该付利息付利息,三个月都还,他说给3分的利息,我听他说的特别好,就动心了。我就向我妹妹借了10万元钱,汇钱时按约定扣下了三个月的利息9000元,就这样我陆续借了我大姐10万,二姐10万,三姐9万,每次汇钱我都扣下了三个月的利息,2013年6月30日他给我打了39万的借条,打借条时他把三张汇款单给我要走了,他说得走财物,会计得入账。后来我向他提儿子上班的事,他以刘某某不同意为由推脱,到2013年10月份,他让我再借20万元钱,算入股,等入股了刘某某就没有话说了,他说这是我入股的,没有利息,我说我得给人家利息,他说这个利息算是我的,等分红时,从我分红的里面扣,利息算是我出的,利息为2分,我同意了,然后我陆续向朋友张某甲借了20万,每次汇款时我都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扣了。2014年4月21日,他给我打了一张20万元钱的借条。4月24号或25号贾长青买了两张去上海的火车票,说带我儿子去上班,临上车时他说他有事他不去了,让我儿子自己去,他说让李老板(李某某)去接。我儿子到了上海李某某去接的他,问我儿子是来干啥的,我儿子说,贾长青在这儿开的有服装加工厂,让我过来帮忙的,李某某说贾长青不是信访局的公务员,也没有开办服装加工厂,也没听说过一个叫刘某某的合伙人,并说自己不是老板,是干保安的,这样我才知道被骗了。后来我就找贾长青要我的钱,贾长青以各种理由推拖,现在我联系不到他人了。他借的39万付了14万的利息,那20万的利息付了1万2千多元,他说算我入股的,等分红时从我的红利里扣。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甲证言(被害人儿子)。2013年5月份,贾长青对我说上海开有服装厂,让我跟着他去干,我们催他快点带我到上海去,他一直以合伙人刘某某不同意为由推拖。2014年4月他买了两张去上海的火车票,但临上车时他说有事去不了,让我先去,他过两天赶过去。让我到上海后,一个李老板(李某某)接的我,说贾长青不是信访局的公务员,也没有开办服装加工厂,也没听说过一个叫刘某某的合伙人,说自己不是老板,是干保安的,因为我妈以前给贾长青汇款的时候留有上海戬浜路分理处的地址,我看到这个分理处离嘉定区马六镇镇政府很近,我当时想如果贾长青在信访局上班的话,信访局也就在镇政府里面,我就到马六镇镇政府问门口保安,我对他说我想找一下你们信访局叫贾长青的这个人,这个保安对我说,贾长青是马六镇镇政府保安队的队长,不是信访办的主任。

2、证人腾某某证言。2013年年底,我跟郭某甲、贾长青一起吃饭,贾长青说在上海信访局当公务员,还是一个领导。吃饭中间我听到郭某甲问贾长青,钱也给了,股份也入了,都拿了五、六十万了,为啥儿子到上海上班的事,还没去成。贾长青说过了年一定把孩子带到上海去。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郭某甲、孟某某一起溜街时,贾长青联系郭某甲要求给其打款,我问郭某甲原因,郭说贾长青入股服装厂的事,后来贾长青也来了,我们一起去农行转的帐,转了有10万元。我问贾长青是干什么的,他说他是上海信访局的公务员,在上海开了一个服装厂。

4、证人孟某某证言内容同王某甲证言相一致。

5、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和郭某甲是同事,2013年贾长青经常在我们宾馆住,他曾经对我说过他是上海嘉定区信访局的公务员,还是一个领导,还说过他在上海有服装厂,生产高档户外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