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仿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于2014年11月3日被河南省长垣县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6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押回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某使用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在河南省鹤壁市沉陷区包工程,在没有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己在河南省安阳市区联系街上小广告,帮其伪造了一枚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以给工人发工资没有钱为由,在自己伪造的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授权书上盖章,利用这份伪造盖有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在河南省鹤壁市沉陷区结算办公室领取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84余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某使用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在河南省鹤壁市沉陷区承包工程,在没有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己在河南省安阳市区联系街上小广告,伪造了一枚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以给工人发工资没有钱为由,在自己伪造的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盖章,利用这份伪造盖有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在河南省鹤壁市沉陷区结算办公室领取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84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委托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已在公安局备案证明一份、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且私刻的“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项目部”印章,确实是本人承接的标段,利用伪造的委托书领取的工程款应当是被告人本人应得的工程款,其主观恶性较小,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李亚丽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健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