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商刑执字580号
罪犯程家,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家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程家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程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被害人田彬向被告人张欠欠追要欠款10000元,因无钱还账,被告人郑彦杰同意用自己的轿车做担保。到期后仍没有还钱,田彬将郑彦杰的轿车开走作为抵押。201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程家等人约定一起教训田彬。后程家等人将田彬带至一座桥附近对其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2011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程家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无牌照桑塔纳轿车在河南大学金明校区外,看到被害人张铮和女友陈琪从21路公交终点站下车,并将张铮劫持到轿车上,将其带至一偏远处,持砍刀对其威胁,后骗取被害人张铮银行卡上的现金7000元。
罪犯程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五次评审鉴定,二次优秀,三次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家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程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人数罪,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海林
审 判 员 时见业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