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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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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86号 罪犯李建国,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78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86号

罪犯李建国,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李建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建国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屈某某买房的事实,分四次以购房款、定金,好处费的名义从被害人处骗取现金共计4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现金3万元。

罪犯李建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3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两次评审,均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建国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养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