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刑终字第62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蒋某某息诉服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蒋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德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