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17号 罪犯薛卫东,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卫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薛卫东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薛卫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被告人薛卫东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中牟县小雍庄的租房处生产假冒“好想你”大枣,另非法制造茅台防伪商标标识。经核查,涉案的“好想你”枣系假冒产品,价值486900元,涉案的976640枚茅台酒防伪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薛卫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薛卫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四次评审鉴定,均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薛卫东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卫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海林 审 判 员 时见业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