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2号 罪犯贾领坡,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领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2012年4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贾其亮,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闫道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贾领坡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领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份,被告人贾领坡结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同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贾领坡将被害人刘某某骗到自己位于郑州市南四环万川物流公司一宿舍内,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7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系累犯。 罪犯贾领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3次。该犯的最后一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且5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中有3次良好、2次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贾领坡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领坡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领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