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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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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犯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2号 罪犯张林,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2号

罪犯张林,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林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商少刑终字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4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2月31日,在虞城县李老家乡虞贾路与310国道交叉口附近,被告人张林酒后无故追逐、拦截李某伟之女李某雨,李某雨跑回家中后,张林在门外谩骂并砸李某伟家的门。高雨、李某伟先后赶到制止,张林便无故殴打高雨、李某伟。张林被劝走后,又到李某伟家谩骂,并砸高雨的轿车。经鉴定,李某伟之损伤为轻微伤,高雨之损伤为轻微伤。李某雨原有精神病史,被张林追逐、拦截后导致病情加重,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林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6000元,被害人对张林予以谅解。

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永红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林

审判员  时见业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