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53号 罪犯丁尊起,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文盲,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鹿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尊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9741.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尊起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丁尊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尊起2013年3月22日,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将同方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胡某撞到,造成胡某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该犯及家人暂未对被害人家人赔偿。 罪犯丁尊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二次评审鉴定,一次一般,一次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丁尊起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经过的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尊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未对被害人家人进行民事赔偿,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尊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