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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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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守强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13号 罪犯冯守强,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8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13号

罪犯冯守强,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宣判后,冯守强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商少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维持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抢夺罪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于2014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冯守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冯守强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民权县、宁陵县、兰考县、中牟县、新郑市、山东曹县等地盗窃、抢夺作案19起。冯守强参与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16000元,参与抢夺6次,抢夺财物价值14000元。

罪犯冯守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一次评审鉴定,良好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冯守强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守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守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林

审判员  时见业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