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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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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康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5号 罪犯罗建康,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鹿少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5号

罪犯罗建康,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鹿少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建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建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罗建康伙同他人窜至鹿邑县一移动通信基站,盗窃电池48节、价值33000元;盗窃空调一部,价值1500元;2011年1月14日中午,任成恩与其父亲任建国到任某某、梁某某夫妇的粮食收购点卖麦子,因麦子中掺有土,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告人任成恩纠集罗建康等人手持钢管、将韩某某等四人打伤。

罪犯罗建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受记过1次。该犯最后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该犯4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中有2次为良好、1次较差、1次一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建康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建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建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彦宇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