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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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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刘劲松、黄希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希辰,男,1976年3月6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希辰,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李春,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劲松,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

郭伟劲松、黄希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光跃,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人汪晨,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人冯威威,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人汪泉,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汪晨、汪泉、冯威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光跃等九人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罪一案,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郭伟、刘劲松、黄希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商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虞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虞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郭伟、刘劲松、黄希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汪泉通过QQ聊天得知李光跃专业盗窃本田系列车,并将盗车之事告知冯威威、崔某某。汪泉邀请李光跃到安徽省砀山县附近作案,并提供撬棍、芯片等作案工具,崔某某参与事前商议。李光跃购买盗车解码器等设备,伙同汪晨、冯威威自2014年6-8月份,在河南、安徽、河北等省及天津市盗窃本田系列车辆。贾某某明知是赃车而购买。李光跃通过QQ聊天认识了郭伟,郭伟、黄希辰、刘劲松在明知李光跃是专业偷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其盗窃车辆,并在天津等地为李光跃等人盗车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6月15日凌晨二三点,李光跃伙同汪晨等人在河南省夏邑县盗窃李某乙的豫AU737V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38600元;在返回途中,又在安徽省萧县盗窃苗某某的皖LF9695(原牌号为皖FM666L)黑色本田CRV轿车,价值124875元。李光跃将这两辆车以低价卖给汪泉、冯威威、崔某某。汪泉将黑色本田CRV轿车以30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冯威威将本田雅阁轿车留下自用,该车发动机号由郭伟更改后上户。

(二)2013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郭伟、黄希辰从李光跃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王某某失窃的冀F3753L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02600元。

(三)2013年7月10日晚,李光跃伙同汪晨、冯威威在河南省虞城县大同路东段盗窃李某丙价值180090元的豫NHZ058号银灰色本田CRV轿车。当晚,郭伟让黄希辰、刘劲松与李光跃接应,刘劲松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车;次日晚,李光跃伙同汪晨、冯威威在虞城县人民路南段盗窃孙某某价值244530元的白色歌诗图轿车。当晚,郭伟、黄希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车,二人将该车发动机号更改后以20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四)2013年7月11日晚,李光跃、汪晨、冯威威在砀山县城关镇南关310国道路旁锦江超市门口盗窃陈某某价值153900元的白色雅阁轿车,当晚,该车被李光跃出售。

(五)2013年7月27日晚,李光跃、冯威威、汪晨在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建华街与槐安路交叉口西北角盗窃许某某价值138600元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郭伟、黄希辰在石家庄市儿童医院附近接应李光跃,并购买该车。

(六)2013年7月29日夜,黄希辰、刘劲松带领李光跃、汪晨、冯威威在天津市河西区韩江道香水园门前盗窃李某甲价值263760元津DJZ629号黑色歌诗图轿车,后与郭伟联系,将车放在郭伟朋友申某某那里。

(七)2013年8月1日晚,李光跃、汪晨、冯威威、刘劲松、郭伟、黄希辰六人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金岸世铭小区盗窃梁某某价值186000元的冀B9918C和田某甲价值160800元的冀B6D101两辆本田奥德赛轿车。

综上,上述10辆被盗轿车追回9辆。李光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1辆,价值102600元,李光跃、汪晨、冯威威参与盗窃车辆9辆,价值1591155元;汪泉、崔某某参与盗窃车辆2辆,价值263475元;郭伟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4辆,价值665820元,参与盗窃车辆4辆,价值749160元;黄希辰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3辆,价值527220元,参与盗窃车辆4辆,价值749160元;刘劲松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1辆,价值180090元,参与盗窃车辆3辆,价值610560元;贾某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1辆,价值124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光跃、汪晨、冯威威、郭伟、黄希辰、刘劲松、汪泉、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李光跃、郭伟、黄希辰、刘劲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汪泉、崔某某盗窃数额巨大。系多次、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李光跃、汪晨、冯威威、汪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光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汪晨、冯威威、汪泉、郭伟、黄希辰、刘劲松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崔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贾某某、李光跃、郭伟、黄希辰、刘劲松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辆而予以销售、购买、修改发动机号,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光跃、郭伟、黄希辰、刘劲松系共同犯罪。郭伟、黄希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贾某某、李光跃、郭伟、黄希辰、刘劲松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郭伟、黄希辰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9辆赃车被追回,对李光跃等九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李光跃、郭伟、黄希辰、刘劲松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汪泉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盗窃罪数罪并罚。贾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光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

二、被告人汪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三、被告人郭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四、被告人冯威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五、被告人黄希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六、被告人刘劲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