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05号 罪犯邵全中,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西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全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邵全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邵孟拓伙同邵全中、邵书雷驾驶一辆摩托车尾随理单宁至西华县迟营乡袁营村理海洋小卖部十字路口时,被告人邵孟拓用电警棍击理单宁后背,将理单宁车篓内的皮包抢走,包内有价值816元手机一部,100余元现金等物品。案发后邵孟拓协助公安机关将邵全中抓获。 罪犯邵全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1次评审鉴定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邵全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全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全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彦宇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