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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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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7号 罪犯陈安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职工,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7号

罪犯陈安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职工,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安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4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25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安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陈安源驾驶车辆沿永城市陈四楼矿自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集韩松园韩东组韩东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车前头与行人韩素侠、韩照云相撞,韩素侠经抢救无效死亡,韩照云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经认定,陈安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罪犯陈安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安源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安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安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见业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