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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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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32号 罪犯陈杰,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32号

罪犯陈杰,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杰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陈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上旬一天,陈杰翻墙进入本村村民王福梅家中,盗走红旗渠香烟17条,价值765元。2011年10月上旬一天,陈杰进入本村村民安凤娥家中,盗走金项链一条,价值1344元。2011年11月中旬一天,陈杰翻墙进入本村村民陈英超家中,盗走红色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1344元。2012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杰、陈军法盗走被害人刘建辉停放在新郑市八千乡赵村新春路西侧一粮食收购部门口的阿米尼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2736元。2012年8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杰、陈军法盗走被害人安二伟停放在新郑市龙王乡安辛庄村东头万邓公路北侧的红色台铃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2682元。2012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杰、陈军法盗走被害人杨保林停放在新郑市龙王乡郭家村南头新春路西侧的红色鑫达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1820元。2012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杰、陈军法盗走被害人张广慧停放在新郑市和庄镇卫生院门口外东侧的红色赛亚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1680元。2012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杰、陈军法盗走被害人高金榜停放在新郑市龙王乡海尔润眼电脑门口的红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620元。2012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杰、陈军法盗走被害人乔长有停放在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老乔饭店门口的阿米尼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836元。-

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三次评审鉴定,一次一般,一次差,一次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杰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罪犯陈杰入狱以来的表现情况及原判情况,刑罚执行机关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杰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见业

审 判 员  刘晓静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