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2年9月3日出生。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禹伸、被告人程某某、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早上,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保卫部工作人员在桐柏县埠江镇312国道巡逻时,发现一辆车形迹可疑,跟至唐河县马振扶乡八里冲村一民房内发现大量原油,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在唐河县马振扶乡将该车车主刘某某抓获,后经过深入调查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资产原油非法占为己有并将其出售给刘某某。经过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涉案的原油价格为19400余元,被告人程某甲涉案的原油价值为14400余元。 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程某甲到埠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6月17日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保卫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了程某某、程某甲负责采油一厂泌4井回收站的落地油回收工作,劳务费用由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保卫部结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原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双河采油管理区泌4井出具的泌4收油站收油台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资产原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认罪并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三、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和被告人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