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平原,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屠某某,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原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平原合同诈骗的事实: 1、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陈平原伪造王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窜到南阳市百里奚路杨某某的南阳市宇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纳租金和4000元押金,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一辆车牌号为豫R187F3的红色别克英朗轿车,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23138元,因为陈平原的朋友黄某某(已判刑)催着问其要欠款两万元,陈平原就和黄某某商量将该车抵押,陈平原伪造了该车车主赵某某的身份证,黄某某通过其朋友王广立联系桐柏县固县镇的丁某某抵押该车,陈平原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赵某某的名义和丁某某签订抵押协议,将该车抵押给丁某某,并从丁某某处拿走现金四万元,随即,陈平原还给黄某某现金两万元。2014年4月17日丁某某收到黄某某赔偿款2万元、杨某某1万元后,对黄某某谅解,杨某某将车牌号豫R187F3的红色别克英朗轿车领回。 2、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平原拿着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王某的驾驶证复印件,窜到位于桐柏县埠江镇的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负责的桐柏分公司埠江营业点,交纳租金1500元和押金2000元,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一辆车牌号为豫A7ZM56的白色北汽E150轿车,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65085元。随后,被告人陈平原将租来的北汽E150轿车和埠江镇张某某的一辆灰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车牌号为豫R9675H)交换,通过赵某某联系到南阳市魏岗的一家抵押公司,陈平原通过伪造蒙迪欧轿车的行车证,将轿车抵押给南阳市魏岗的牛某某,陈平原从牛某某处拿走六万元现金。 3、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陈平原,窜到桐柏县城关镇金运车城,利用伪造刘某甲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同朱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商定每天租金300元,一个月租金8500元,陈平原先预付租金400元和押金1800元,随后又交6300元,共计8500元,骗取一辆车牌号为豫R48313的白色现代途胜越野车,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34425元。因为陈平原的朋友张某甲催着问其要欠款,陈平原就和张某甲商量让陈平原通过伪造车主段某某的身份证将该车抵押。张某甲明知陈平原伪造车主段某某的身份证,仍向邹某介绍陈平原就是该车车主,并让邹某联系抵押公司。随后陈平原通过伪造的段某某身份证抵押给邹某联系的南阳市通元抵押公司的李某某,陈平原从李某某处先后拿走4.8万元和3.84万元现金。 二、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合伙盗窃的事实: 1、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窜至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大栗树组,在居民邵某某家中入户盗窃。 2、2014年10月8日到11月12日之间的一天,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窜至桐柏县城关镇酒厂路口,通过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刘某甲家入户盗窃。盗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后卖掉。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87元。 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窜至桐柏县城关镇酒厂路口,通过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高某某家入户盗窃。 4、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窜至桐柏县城关镇水濂河源小区,通过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胡某某家中入户盗窃。盗得黄金戒指一枚后卖掉。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96元。 5、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在唐河县城北京大道“一号公馆”小区二单元六楼的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二人通过技术性开锁进入室内。盗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后卖掉。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496元。 6、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在桐柏县城郊乡农科所院内彭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二人通过技术性开锁进入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600元后挥霍,盗得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后卖掉。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08元。 7、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酒厂路口往南的王某家中实施盗窃,二人通过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得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4一部、黄金手镯一个后卖掉。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646元。 8、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祥和苑东侧建筑公司后居民楼权某某家实施盗窃,二人通过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得黄金吊坠一条和步步高手机一部。黄金吊坠被卖掉,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75元。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已退还被害人。 9、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在唐河县城老泌阳路医药公司家属院东单元的樊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二人通过技术性开锁进入室内,盗得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卖掉。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 10、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在唐河县城郑州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往北五十米附近,先后进入杨某甲家和杨某家实施盗窃,二人通过技术性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得黄金手链和黄金吊坠各一条。赃物已退还二被害人。 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对2014.8.28光武派出所杨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8日,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陈平原抓获,陈平原主动供述了后二起合同诈骗的事实;2014年10月28桐柏县公安局对王某家被盗案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8日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抓获,二被告人主动供述了其余9起入室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某、牛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刘某甲、高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彭某某、王某、权某某、樊某某、杨某甲、杨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证言,黄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涉案汽车照片,辨认笔录,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的鉴定意见,收条,谅解书,领条,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认领笔录,被告人陈平原、屠某某的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