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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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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亚飞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6号 罪犯卢亚飞,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3)夏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6号

罪犯卢亚飞,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3)夏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贾其亮,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闫道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亚飞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卢亚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份,被告人卢亚飞到夏邑县淮海铸造有限公司散发名片,在欲高价回收锰铁未果的情况下,即产生盗窃的念头。被告人毕某某在被告人卢亚飞的提议下,二人驾车窜至该厂,偷走钼铁、盗窃角磨机等物品,价值17000多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2010年1月20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系累犯。

罪犯卢亚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该犯最后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的良好,该犯5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中有4次良好、1次一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卢亚飞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亚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亚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