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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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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5号 罪犯刘汝辉,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回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睢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625号

罪犯刘汝辉,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回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睢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汝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于2014年4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汝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刘亚西、刘亚乔等四人酒后在睢县城关镇北门口无故对韩二林、张俊杰进行殴打,并将其展览的电动三轮车跺坏。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民警在处警时遭到上述四人的无辜殴打,致民警刘金山轻伤。被告人刘汝辉得知其弟刘亚乔被呆滞派出所后,伙同他人强行将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大门跺开,将刘亚乔强行带离派出所,致刘亚乔脱逃。

罪犯刘汝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汝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汝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汝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林

审判员  时见业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