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90号 罪犯姜修友,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修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4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姜修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姜修友驾驶鲁QE250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田界线15公里+900米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高胜钦驾驶的鲁RHE802号三轮汽车相撞,致高胜钦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姜修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姜修友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系自首。 罪犯姜修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姜修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修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修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林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