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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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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修杰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14号 罪犯唐修杰,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郸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14号

罪犯唐修杰,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郸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修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5000元。宣判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唐修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25日夜,被告人唐修杰伙同他人在安徽省亳州市双沟镇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30米,价值14850元,后又到双沟镇张唐庄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140米,价值2243元;2007年10月20日夜,唐修杰伙同他人在沈丘县白集乡盗割(200对、50对、30对)通信电缆各150米,价值6970元;2008年5月7日夜,唐修杰伙同他人在钱店镇大陶营12户村民家实施盗窃,盗得吊扇1台,三轮车1辆,大铁门1个,小麦1000多斤,卫星接收器1个,价值1029元;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唐修杰伙同他人在淮阳县鲁台镇周楼盗2户村民家实施盗窃,盗得缝纫机1个,废钢筋70斤,圆钢筋24根,压水机1个,压面条机1台,价值1182元;2008年3月18日晚,唐修杰伙同他人在钱店镇梁吴村实施盗窃,盗得方木4根,钢线4捆,被子8条,缝纫机头1台,旧自行车3辆,圆钢筋77根,废钢筋80斤,价值2798元。

罪犯唐修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修杰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修杰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修杰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林

审判员  时见业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