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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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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宽犯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1号 抗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高中毕业,经商,住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与车集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1号

抗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高中毕业,经商,住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与车集路交叉口。因涉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于2013年3月26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勇、邢江峰,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玉宽犯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分别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王玉宽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香、刘占领到庭履行职务。上述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