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1号 抗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高中毕业,经商,住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与车集路交叉口。因涉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于2013年3月26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勇、邢江峰,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玉宽犯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分别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王玉宽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香、刘占领到庭履行职务。上述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