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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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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增犯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0号 抗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福增,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常贵武、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0号

抗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福增,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常贵武、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福增犯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分别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张福增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香、刘占领到庭履行职务。上述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