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80号 抗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福增,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常贵武、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福增犯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分别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张福增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香、刘占领到庭履行职务。上述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屈忠勇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