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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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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在新野县西环路陶庄工业园区经营一电玩室,内有游戏机六台(其中水浒传、至尊狮王、海底世界、单挑至尊游戏机各一台,无名捕鱼机游戏机两台)供他人赌博。经认定,该六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赌博机的台数为46台。

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人焦某某、陈某、徐某甲、袁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新野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涉案“水浒传”、“至尊狮王”、“海底世界”、“单挑至尊”游戏机各一台,“无名捕鱼机”游戏机两台,共计六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