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曹某某、韩某、冯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妨害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监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韩某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丹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韩某、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9日21时许,孙某某与张某某、张某三人在桐柏中医院东隔墙“小吃一条街”用餐喝酒,饭后三人步行至中医院大门西侧时,孙某某。张某某无故对行人陈某、高某挑衅,进而双方厮打,孙某某持木棍将陈某头部打伤。殴打过程中孙某某电话联系仵某(以判刑)、曹某某、韩某、冯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在被害人陈某报警后,城关派出所干警孙某、杨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警,欲将孙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时,遭仵某、曹某某、韩某、冯某某等人的阻拦、殴打、谩骂,造成孙某某多次逃脱,引发众多群众围观,直到公安局重新派警前来援助,才将涉案人员控制。处警干警孙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陈某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韩某、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高某、孙某某、史某某、孙某、杨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韩某、冯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及亲属已向公安民警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公安民警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韩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