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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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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刚某某,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刚某某,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刚某某在桐柏县大同街南头经营“香酥饼”店,在制作香酥饼的过程中加入干酵母,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其生产、销售的“香酥饼”中铝的残留量为150mg/kg。

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刚某某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刚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香酥饼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