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4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3日10时左右,桐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匿名举报称: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居民区茶厂茶叶山上有人种植有几百棵罂粟。经调查系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居民区茶厂居民贾某某种植,经桐柏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清点,贾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760棵。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种植罂粟为本人治病所用,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60棵,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