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成双,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侮辱罪、敲诈勒索罪,于1987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浩,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文金,男,1966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兴武,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成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兴武、周文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成双、周文金、李兴武及辩护人陈浩、吴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4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梁某因桐柏县城关镇润鸿宾馆消防梯的改造问题与宾馆老板刘某甲发生冲突,被告人万成双等人将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打伤。后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乙的损伤属轻伤,刘某甲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万成双及同案梁某、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被害方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及民事责任。2014年7月2日,被告人万成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成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梁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杨某某、肖某、王某、张某甲、何某某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5年1月10日晚,万成双、周文金、李兴武三人商议第二天外出打猎。2015年1月11日上午,万成双携带一支改制步枪,周文金携带一支改制单管猎枪,李兴武携带一支双管猎枪。后三人驾车赶到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老河堰组附近的山上打猎,三人在打猎的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发现后向桐柏县公安局报案。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淮源派出所民警在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老河堰组附近将万成双、周文金、李兴武三人抓获,现场查获松鼠牌双管猎枪一支,改制松鼠单管猎枪一支,改制步枪一支。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兴武持有的疑似双管长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周文金、万成双分别持有的两支疑似单管长枪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成双、李兴武、周文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赵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成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万成双、李兴武、周文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成双犯故意伤害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自,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成双有多个犯罪前科,现又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成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周文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李兴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予以收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万成双的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周文金的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被告人李兴武的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