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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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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运平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763907-9,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西山货街1号,原法定代表人张运平,任该中心主任。 诉讼代表人李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763907-9,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西山货街1号,原法定代表人张运平,任该中心主任。

诉讼代表人李文峰,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任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检组长,住社旗县怡园小区2号楼一单元。

被告人张运平,男,53岁。因涉嫌单位受贿、受贿犯罪,2015年5月7日到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于2015年5月7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运平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惠方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单位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运平利用担任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该中心副主任张运旭、纪检组长李文峰,向在该中心代理业务的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负责人刘明卓(又名刘爽)索要现金248600元,向河南省清风拍卖有限公司索要现金108500元,由张运旭保管;又以帮扶捐款的名义索要在该中心代理业务的河南清风拍卖有限公司现金30万元、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河南兴达工程咨询公司5万元、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万元,共计45万元,此款交由单位财务人员刘芳保管。

以上款项共计80.71万元均未入账,用于单位支出。

受贿罪

2012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张运平利用担任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明卓等三人现金共计28000元,为刘等人在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提供便利。赃款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案发后,张运平退出受贿赃款28000元。

1、2012年春节前,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包片经理刘明卓为表示感谢并为以后开展业务得到被告人张运平的关照,到张运平家中送现金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区域负责人张力为表示感谢并为以后开展业务得到被告人张运平的关照,委托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李文峰转送张运平茶叶一盒,现金3000元。

3、2014年春节前,兼职做招投标代理业务的南阳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东为感谢张运平并为以后开展业务,到张运平家中送现金5000元。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非法索取他人财物80.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运平身为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运平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运平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诉讼代表人李文峰、被告人张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运平利用担任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该中心副主任张运旭、纪检组长李文峰,向在该中心代理业务的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负责人刘明卓(又名刘爽)索要现金248600元,向河南省清风拍卖有限公司索要现金108500元,由张运旭保管;又以帮扶捐款的名义索要在该中心代理业务的河南清风拍卖有限公司现金30万元、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河南兴达工程咨询公司5万元、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万元,共计45万元,此款交由单位财务人员刘芳保管。

以上款项共计80.71万元均未入账,用于单位支出。案发后,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侦查机关退出赃款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实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张运平、地址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西山货街1号。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条

证实被告单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旗县人民检察院退赃50万元。

3、证人张运旭的证言

证人张运旭于2015年5月12日证言:经我统计,自2012年9月5日至2014年6月份(案发前),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收取有关代理公司费用共计357100元,具体为:2012年9月5日收刘爽48600元,2012年11月6日收刘爽10万元,2013年元月6日收刘爽10万元,2013年7月5日收清风拍卖行108500元。其中的刘爽是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简称“海华代理公司”)和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伟信代理公司”)的负责人,他就是用这两个公司在我们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我帐面上记的收刘爽多少钱,也就是收这两个公司的钱,但我也不知道哪笔是海华代理公司的,哪笔是伟信代理公司的;清风拍卖行是郑州的公司,全称我也记不清了,负责人叫啥名字我也不知道,我只记得他长什么样子。

证实被告人张运平在担任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该被告单位向在该中心代理业务的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负责人刘明卓(又名刘爽)索要现金248600元,向河南省清风拍卖有限公司索要现金108500元。

4、证人李文峰证言

证人李文峰于2015年5月11日证言:具体有哪些公司捐款我记不清了,我有印象的是李煜交有5万元,贾文丽交有5万元,常建峰交有20-30万元(具体钱数记不清了),还有一家是不是刘爽我记不准了,具体经刘芳收款的手续为准。这个事是张运平安排我给代理公司提出来的,应该是我们中心问这些公司要的。中心不应该收取代理公司的这部分费用,因为这些代理公司没有义务给青台村委捐款建设文化大院,我们中心收取代理公司的这部分费用没有任何依据,是张运平拍板决定的。收取的这些费用我没有给任何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过,不知道张运平是否汇报过。当时张运平安排张运旭以捐款的名义,让青台村委给相关代理公司出有收款收据。这40多万元钱没有用于建设青台村文化大院,因为建设青台村文化大院的钱已经从我们公司的帐上出过40万元了,这40多万元交到我中心后一直由出纳刘芳保管,也没有入帐。这个事情是张运平给我说后,由我负责给代理机构传个话。我是按张运平交待的给代理公司说,原话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说我们中心在青台村委帮扶共建了一个村部,想让他们也参与进来,愿意的话捐点款,金额3-5万都可以。是张运平决定收取的。这事我知道他给我说过,应该也给张运旭说过,其他的我不清楚。如果我们中心没有对这些代理公司的监督权,他们是不会给我们中心交这些费用的。

证实被告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帮扶捐款的名义向河南清风拍卖有限公司等公司索要45万元。

5、证人刘芳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