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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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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林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林,曾用名张某乙,男,出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林,曾用名张某乙,男,出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1月2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林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兰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林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4年5月份,被告人刁林向李某甲谎称能在唐河县争取到工程项目,一个标需要3万元活动费、2000元资料费。李某甲先后付给刁林共计9.6万元让其帮忙联系工程项目。刁林收到该款后并未为李某甲联系工程项目。

二、合同诈骗罪:2014年5月份,被告人刁林向唐河县源潭镇姬庄村支书申某乙谎称能争取到国家修路资金,每公里只需村民自筹配套资金一万五千元,骗得申某乙的信任。后刁林以张某乙的名字与姬庄村签定协议,姬庄村支付给刁林修路配套资金10万元。唐河县源潭镇人大主席方某某得知刁林能争取到修路资金后,让其给源潭镇田庄和党耀庄修路。刁林谎称能协调到5.47公里的修路指标,为田庄、党耀庄修路,双方约定工程开始先付一半配套资金,每公里付配套资金一万五千元。党耀庄田庄先后付给刁林1.8万元和2万元。后刁林以每公里17.7万元的造价将姬庄村修路工程承包给李某甲。暂付李某甲2万元。后因李某甲拒绝继续垫资施工,刁林又提供水泥,李某甲施工修路2公里左右,因多次向刁林催要工程款无果而停工。刁林收取田庄村、党耀庄村配套资金后仅将路面平整后并未开工。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刁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刁林辩称,起诉书指控其诈骗李某甲96000元实为债务纠纷,且已以轿车抵偿;自己没有非法占有姬庄等村委修路款的意图。

辩护人辩称刁林收李某甲的96000元,在案发前经李某甲同意,已以轿车抵偿,刁林虽有欺骗行为,但不构成诈骗罪;刁林收姬庄等村委138000元没有据为已有,而是用于姬庄修路,其目的只是为获取国家修路拨款与实际修路款的差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其支付李某甲的2万元及支付水泥款1.5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事实2014年5月,社旗县大冯营乡冯营村李某甲、张某甲经唐河县桐寨铺镇李营寨村李某乙介绍,想通过刁林承揽工程,刁林遂向二人谎称能在唐河县争取到内定的农综开发项目,一个标段需要30000元活动费、2000元资料费。李某甲于2014年5月21日及6月2日交给刁林共计96000元让其帮助中标。刁林收款后并未为李某甲联系工程项目。

二、合同诈骗的事实2014年5月,被告人刁林经唐河县桐河乡大郭庄村郭某某及桐河乡桐一村申某甲介绍认识了唐河县源潭镇姬庄村支书申某乙,刁林谎称能争取到国家拨款修路项目,每公里只需村民自筹配套资金15000元,骗得申某乙的信任。2014年6月12日,刁林以张某乙(甲方)为名与姬庄村(乙方)签定协议,约定由甲方全额使用国家村村通建设项目资金,为乙方辖区内村道及相关桥涵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总长0.9362千米,乙方按工程进度按比例付给甲方配套资金,工程自2014年6月12日开工,至2014年9月12日完工,协议签订后,姬庄村民自筹资金先后由申某乙、申某甲交给刁林现金共计100000元。

2014年6月,唐河县源潭镇人大主席方某某得知刁林能争取到国家修路资金后,通过申某甲找到刁林,想让刁林给源潭镇田庄和党耀庄修路。刁林谎称能协调到5.47公里的修路指标,给田庄3公里,给党耀庄2.47公里,双方口头约定每公里村里自筹配套资金15000元,工程开始先付一半配套资金。2014年6月26日党耀庄村向刁林指定的刁某某账户汇款18000元,2014年7月9日,田庄村通过张某丙交给刁林现金20000元。其间,刁林向李某甲谎称自己姐夫是省交通厅秘书长,争取过来源潭镇姬庄10余公里村村通修路工程让李某甲施工,李某甲信以为真,2014年6月28日,刁林以张某乙为名与李某甲、张某甲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以每公里17.7万元的造价将姬庄道路建设工程承包给李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垫资修路时向刁林要工程款,刁林谎称工程款没有到位,暂付李某甲2万元。后李某甲拒绝继续垫资施工,刁林又向李某甲提供水泥200余吨,李某甲继续施工修路2公里左右,因向刁林催要工程款无果而停工。刁林收取田庄、党耀庄资金后仅将路面平整并未施工。后田庄、党耀庄催促施工,刁林多次变换手机号码而无法联系。

2014年10月17日,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自2010年以来,村村通项目已经停止,2010年至2014年,唐河县发改委从未申报过源潭镇田庄村、姬庄村、党耀庄三处通村公路项目。

另查明,刁林提供给李某甲用于姬庄修路的200余吨水泥是在唐河县桐河乡张某丁、丁某某的水泥经销处赊购,经丁某某追要,刁林仅支付给丁某某15000元水泥款。

本案案发前,刁林租住于南阳市建设东路宇信凯旋城韩某某的房屋,刁林使用其姐刁某某名下分期付款别克轿车一辆。2014年9月10日,在李某甲向刁林追要工程款时,刁林隐瞒租赁他人房屋及轿车系分期付款的真相,与李某甲签订所欠工程款自愿以该房屋及轿车抵押,期限17天,如到期未付工程款,抵押物折价50万元由李某甲自行处理的协议。本案庭审中,李某甲出庭作证,证实签协议当天,刁林把别克轿车交给自己,抵偿96000元,现在车主如将轿车贷款付清并过户到自己名下,自己不再向刁林追要此款。刁某某也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名下的别克轿车是与刁林共同出资购买,现在如李某甲付清轿车贷款,自己同意过户给李某甲,否则不予过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李某乙证言

2014年5月份,我给刁林开车,我哥张某甲说让我看刁林有活没有给他找点干干,我就问刁林,他说唐河土地平整有些项目,他上面有人,是内定的,一个标段3.2万元。我就给我哥说了,他就带李某甲找刁林,我也在场,刁林说这些活是内定的,一个标段3万元,还要资料费2000。后张某甲、李某甲给刁林6.4万元,刁林打的有收条,又过了一段时间,刁林又让张某甲拿3.2万,说是河道清於标段,刁林拿到钱后一直没给他们活干。

2、张某甲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