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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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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甲,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南阳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5年1月5日被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南阳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5年1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甲、辩护人徐淑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乔某甲以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唐河县马振扶双河福海花城商住楼。乔某甲将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李某甲,李某甲又将工程基础主体施工劳务转包给刘某甲,由刘某甲具体负责现场160余名工人的施工作业。2014年11月,乔某甲无资金垫资供料,导致工地停工。停工后,工地工人多次找乔某甲讨要工资,乔某甲避而不见。

2014年12月3日,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福海花城项目部发出唐人社监令字(2014)第12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乔某甲闻讯后藏匿,不出面接受调查,未在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工资。唐河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唐河县公安局处理。

2015年1月5日,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乔某甲抓获。2015年4月7日,乔某甲与李某甲达成还款计划,除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30万元,保证于2015年5月3日支付190万元。但乔某甲未履行协议,没有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劳务分包合同、唐人社监令字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乔某甲定罪处罚。

被告人乔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其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甲不是恶意欠薪,是确无钱垫付。案发后乔某甲已通过开发商支付给工人工资230万元,取得农民工代表李某甲等人的谅解。乔某甲无犯罪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乔某甲从宽并适用非监禁刑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乔某甲以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镇平泓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承建唐河县马振抚乡双河福海花城一栋商住楼。双方约定工程无预付款,由乔某甲全额垫资,至主体结构封顶,支付百分之八十的工程款。2013年12月27日,乔某甲将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信阳市潢川县村民李某甲,约定主体结构每平方劳务报酬200元,地下室至主体结构十一层浇筑时付15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支付已完成结构工程量的应付款。李某甲又将工程基础主体施工转包给潢川县村民刘某甲,由刘某甲自行招收工人约160余名,并具体组织工人对工程基础主体施工作业。2014年11月,工程施工到第十层,乔某甲停止供料,工程由此停工。停工后,工地工人多次找乔某甲讨要工资,乔某甲避而不见。2014年12月3日,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福海花城项目部发出唐人社监令字(2014)第12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在工地上负责现场工作的乔某甲堂哥乔某乙将此情况告知乔某甲,乔某甲闻讯予以藏匿,采用变换联系电话,躲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在指令书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2月17日,唐河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唐河县公安局查处。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乔某甲抓获。2015年年初,福海花城项目开发商支付该建筑的工人工资230万元。2015年4月7日,乔某甲与李某甲达成还款计划,除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30万元,约定于2015年5月3日前支付劳务报酬190万元,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后于2015年5月17日结清。乔某甲逾期未履行该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乔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唐河县人社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唐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指令书张贴于该项目部照片、唐河县马振扶乡政府证明、还款计划、证人邓某某、杨某某、李某甲、乔某乙、魏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唐河县公安局关于乔某甲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乔某甲及辩护人没提出实质性异议意见,其诸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乔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乔某甲适用缓刑处罚的意见,因乔某甲现未全部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其犯罪后果没有彻底解决,故不适用缓刑。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全体

审判员  郜 峰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