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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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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杰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30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30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淅川县马蹬镇青龙村老木埃组靠山坡处(小地名叫黑土洼),在未与林木权属所有人刘某某协商,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刘某某承包的荒地内种植的22棵杨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黄伟朝让其砍伐。经鉴定:盗伐林木共计22棵,蓄积7.6714立方米。

案发后,黄某某对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征得黄某乙同意后,将位于马蹬镇青龙村老木埃组(小地名叫井坑)20棵黄某乙所有的杨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黄伟朝让其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共计20棵,蓄积11.351立方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退回赃款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丙、张某、刘某某、黄某丁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马蹬镇青龙村村委会证明、承包合同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木权属所有人同意,任意采伐他人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有退赔、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俊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兼)  杨龙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