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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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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飞、江南星、明道力、陈英波、张建全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飞,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9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飞,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9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江南星,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16日被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9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明道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因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5月15日被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9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别洪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英波,又名陈小波,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9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全,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1996年11月14日因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11月12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9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飞江南星、明道力、陈英波、张建全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百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飞及其辩护人李春林,被告人江南星及其辩护人金建岐,被告人明道力及其辩护人别洪波,被告人陈英波及其辩护人王永华,被告人张建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赵亚飞、张建全、江南星、明道力因欠有外帐,四被告人聚集在河南省西峡县商议抢劫弄点钱。四被告人共同决定之后,开始准备抢劫使用的工具,四人先到湖北省十堰市购买一辆银白色佳宝面包车以及四套黑色作训服、四双作训鞋、四双黑色手套。为了便于作案,被告人赵亚飞、江南星、明道力三人又在西峡312国道赵亚飞所开的“某某火锅店”内将面包车重新改装成红漆。被告人明道力在西峡县城购买三把水果刀,回商南后又购买两把黑色铁制仿真手枪。被告人赵亚飞在西峡县城购买二条黑色秋裤和三版黄色胶布,黑色秋裤用来制作作案时所戴的头套。四被告人将作案工具准备完毕以后,江南星又返回商南纠集陈英波参与作案,陈英波同意后,五被告人开始商量选择作案对象。被告人赵亚飞提议淅川县某某社区书记陈某某有钱,五被告人遂开始商量如何去抢陈某某。经多次踩点后,商议决定由陈英波先潜入到郑湾居委会四楼藏匿起来,到晚上赵亚飞等人到达后下楼将居委会一楼门从里面打开,随后其余人进入二楼到陈某某房间实施抢劫的计划。

2014年9月15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陈英波成功潜入郑湾社区四楼藏匿起来,到晚上7时许,被告人赵亚飞驾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江南星、明道力以及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到淅川县某某社区办公楼下,陈英波从里面将大门打开。被告人赵亚飞、江南星、明道力、陈英波四人黑衣蒙面持仿真枪、刀闯入陈某某家中,被告人江南星手持仿真枪、被告人陈英波持刀将正在办公桌玩电脑的陈某某控制,被告人赵亚飞、明道力两人将陈某某的媳妇侯某某控制,并将陈某某、侯某某的嘴、眼、耳朵、手用黄色胶带封住。后四被告人抢走陈某某家36000元现金、珍贵的石头若干、三四十条烟、五部手机、古顿满天星手表一只,一台苹果笔记本和监控主机。之后又将陈某某、侯某某二人带到西峡县赵亚飞的“某某火锅店”内逼问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张建全在火锅店门口负责接应。到“某某火锅店”后,被告人江南星、明道力、陈英波三人逼迫陈某某、侯某某说出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后三被告人驾驶江南星的红色东风日产越野车将陈某某、侯某某二人送回并在陈某某家中又抢走28万元现金,28万元现金被三人私分。随后三人返回到火锅店内与赵亚飞、张建全分账。被告人赵亚飞、张建全分三万元现金和金首饰等物品,被告人江南星、明道力、陈英波分六千元现金以及石头、三四十条烟、五部手机、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等物品后返回商南。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鉴定:陈某某被抢香烟及白酒价值17915元,石头、玉石等总价值为19632元,金戒指、金项链等总价值为10494元,手机总价值为3855元,台式电脑主机(管村部监控)价值为3800元。除苹果笔记本电脑及古顿满天星手表无法鉴定价值外,所抢物品价值共计55696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赵亚飞、江南星、明道力、陈英波、张建全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亚飞、江南星、明道力、陈英波、张建全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亚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抢劫陈某某不是自己提议,是大家在踩点过程中偶然发现共同商议决定的。只和张建全分3万元现金,没有其他物品。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告人赵亚飞是否提议抢劫陈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分现金,没有分其他物品。2、被告人赵亚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系从犯,并有劝阻他人伤害受害人的行为。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无前科。4、民事部分已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由上建议对被告人赵亚飞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亚飞将购买的用于作案的面包车抵给受害人作为赔偿。

被告人江南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江南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明道力,有立功表现。2、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案发后积极退赃,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江南星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江南星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并将作案用的红色日产越野车一辆抵给受害人作为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

被告人明道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