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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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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朝善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朝善,男,62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3月9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朝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朝善,男,62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3月9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朝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朝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丁朝善酒后驾驶豫R88K39号小型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晋庄街西路段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丁朝善血液乙醇含量为179.40mg/100ml。2015年3月9日,被告人丁朝善到社旗县公安局晋庄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朝善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丁朝善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社旗县晋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血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朝善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丁朝善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朝善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朝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