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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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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中玲,女,40岁。 委托代理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赵金龙,男,50岁。被告人赵金龙因涉嫌故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中玲,女,40岁。

委托代理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金龙,男,50岁。被告人金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穆荣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中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龙及其辩护人穆荣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中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赵金龙持匕首在社旗县郝寨镇郝寨村赵庄将本村村民白中玲戳伤,导致白中玲左臂和左后背受伤,后赵金龙让其子赵俊生电话报警。经鉴定,白中玲的伤已达轻伤二级。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赵金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金龙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附带民事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赵金龙赔偿因伤害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742.77元。

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意见:被告人赵金龙多次殴打原告人及其丈夫,应依法判处,并支持原告人的各项诉求。

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社旗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出院证、医疗费票据,社旗县中医院医疗费清单,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赵金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因已被关押不愿赔偿原告人。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本案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害人之前曾将被告人头部打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案件发生因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对民事赔偿部分认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均应按实际住院天数17天计算,交通费票据费用过高,且是南阳宛运公司票据,还是连号;中医院花费应出示正规票据。

被告人及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赵金龙持匕首在社旗县郝寨镇郝寨村赵庄将本村村民白中玲戳伤,导致白中玲左臂和左后背受伤,后赵金龙让其子赵俊生电话报警。经鉴定,白中玲的伤已达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赵金龙于2014年11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执行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原告人白中玲于2014年11月19日入住社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上臂及左臂部多发锐器伤、左侧第三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开放性液气胸、左侧胸部皮下气肿,2014年12月5日出院,住院花费17353.99元。原告人白中玲于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9日在中医院花费1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社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公(郝)行罚字(2014)0782号

证实:社旗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0日因赵金龙用匕首将白中玲戳伤,决定对被告人赵金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被告人于2014年11月20日签收。

(2)受案登记表

内容: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社旗县公安局郝寨镇郝寨派出所接赵俊生父亲赵金龙因宅基地纠纷,用匕首将本村村民白中玲戳伤,导致白中玲左臂和左后背多出处刀伤。

2、社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社)公(刑)鉴(活检)字(2014)499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白中玲人体损伤程度现已构成轻伤二级。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系被害人丈夫)

2014年11月20日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下午一点多的时候,我看见赵金龙在南边房场盖房子,因为房场有纠纷,我就给乡里城建所打电话,城建所的工作人员过来后不让赵金龙盖房子,让赵金龙停工,先把事情说清楚了再盖,说完以后就走了。这时赵金龙背着喷洒农药的药筒朝我这边走,我就往家走,他就在我后面追。我回到家把大门锁住,赵金龙在外边骂,我没搭理他,过了十来分钟,我听见我爱人白中玲在外面喊我,我就开开门拿了一根木棍出去了,等我出去一看,俺爱人在在俺家南边地上躺着,我还没到跟前赵金龙就用药筒准备喷我。我跑到我爱人跟前,一看我爱人白中玲左胳膊在流血,我爱人说是赵金龙戳的。到医院后医生说我爱人左胳膊和左后背共8到10个刀口,到现在还昏迷着。

2.证人李某某证言(系被告人之子)

2014年11月19日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下午一点多的时候,我们一家人正在俺家南边的新房场盖房子,赵留柱和他的爱人白中玲跑到俺新房场就骂,意思是不叫俺盖房子,骂了有一二十分钟,城建所的工作人员来了,说让我们先不要盖了,说完之后就走了。这时俺爸(赵金龙)就背着旁边的喷洒农药的药筒去找赵留柱。我和俺爸来到赵留柱家门口,俺爸喊门赵留柱不开,这个时候俺妈从北面走过来,我就过去给俺妈说话,说了几句话后回头一看俺爸不见了。我就赶紧去找他,到赵留柱家南隔墙时,我看见白中玲躺在地上,俺爸在白中玲旁边站着,然后赵留柱拿根木棍从他家出来了,俺爸就用喷洒农药的药筒喷赵留柱,赵留柱跑,俺爸就追,俺爸在追他的时候我看见俺爸手里有把刀。之后俺爸就让我打电话报警了。开始我不知道白中玲是怎么伤的,后来俺爸赵金龙给我说白中玲的伤是他戳的。

3.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之妻)

2014年11月19日证实:其在案发当天不在现场,也证实了其家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和赵留柱家有矛盾纠纷的事实。

5、被害人白中玲陈述

2014年12月7日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下午一点多的时候,我去白庄的时候看见赵金龙在盖房子,我就回到家给我老公赵留柱说赵金龙在盖房子,我老公给土地所的人打电话,之后土地所城建所的人就来了说叫赵金龙去乡里开个证明,证明土地是赵金龙的就让他盖房子,后来他们就都走了。我让赵留柱也回家了,我看见赵金龙背着药桶,袖子里藏一把刀,赵金龙追到我们家,赵留柱关着门不出来,赵金龙在外边噘。后来我从东边回来,赵金龙跑过来说戳你一样,我喊一句留柱,赵金龙就拿着匕首戳我,戳我的胳膊和背,当时我也不知道戳了几刀,被赵金龙的儿子拦下了,赵留柱出来了,赵金龙又用药桶喷了赵留柱,随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