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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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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小辉,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因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抢劫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小辉,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因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抢劫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抢劫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合肥市公安局广场派出所抓获,于2015年5月12日羁押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于2015年5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小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董小辉伙同何军、王满仓(均已判决),驾驶一辆租借的别克商务车从开封市窜至内乡县赤眉镇,将北至赤眉街汽车站附近南至赤眉街福美达超市附近长340米的400对通信电缆线盗走,销赃至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李怀军(已判决),赃款三人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070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董小辉供述、同案犯何军、王满仓、李怀军供述、证人吕某某等证言、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小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小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同案犯何军、王满仓、李怀军供述、证人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小辉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小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且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小辉的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志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