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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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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占伟盗窃、侯某某、寇某甲、宋某某、寇某乙掩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占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12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4日被浙江省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占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12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4日被浙江省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11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2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2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寇某乙,男,1936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2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占伟犯盗窃罪,侯某某、李某某、侯某甲宋某某、寇某乙、寇某丙、贾某某(在逃,中止审理)、靳某某、侯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寇某丙、靳某某、侯某乙撤回起诉。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占伟、侯某某、侯某甲、宋某某、寇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携带撬摩托车的工具“烟袋锅”窜至淅川县金河镇金河村后周组李某乙家楼下,用工具“烟袋锅”将李某乙停放在楼道里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00T-H踏板摩托车撬开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800元。

2、2013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携带起子和剪刀窜至淅川县城关镇老街敦煌网吧附近一巷道内,将唐某某停放在家属楼的楼道内的一辆白色五羊燃油48型助力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五羊助力车价值3000元。

3、2013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上集镇上集卫生院内,将杨某某停放在卫生院一楼楼道内的一辆淡黄色新日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日电动车价值2250元。

4、2013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二环路花好月圆酒店附近一家属楼,将杨某乙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银白色雅迪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雅迪电动车价值2810元。

5、2013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城关镇县一初中家属院内,将魏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银灰色新日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日电动车价值2810元。

6、2013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城关镇新建路朝阳社区太平洋保险公司附近一巷道内,将闫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白色绿佳牌电动车撬开后盗走。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绿佳电动车价值1920元。

7、2013年8月份,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金河镇星月宾馆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剪刀等工具将一辆黑色大运弯梁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寇占伟将该盗窃来的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20元。

8、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寇占伟窜至淅川县二环路太平洋保险公司附近,将黄某某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寇占伟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马蹬镇任沟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铃电动车价值1880元整。

9、2013年6月份,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及范某某手中购买两辆电动车,经询问,范某某所卖电动车也为被告人寇占伟所盗。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辆新日电动车价值分别为2610、1530元。

10、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雅马哈凌鹰踏板摩托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雅马哈凌鹰摩托价值6006元。

11、2013年7月份,宋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其盗窃的飞鹰牌助力摩托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飞鹰牌助力摩托车价值3600元。

12、2013年7月份,被告人寇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其盗窃的豪爵喜之星踏板摩托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豪爵喜之星踏板摩托车价值3000元。

13、2013年4月份,寇某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其盗窃的新日电动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日电动车价值2540元。

14、2013年3月份,贾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购买一辆其盗窃的大阳弯梁摩托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大阳摩托车价值4680元。

15、2013年夏季,靳某某以9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其盗窃的新日电动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日电动车价值2610元。

16、2013年9月份,侯某乙以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其盗窃的绿佳电动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绿佳电动车价值2700元。

17、2013年夏季,淅川县马蹬镇寇楼村村民彭某某(另案处理)以9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其盗窃的台铃电动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铃电动车价值1940元整。

18、2013年阴历八月十五左右,淅川县马蹬镇寇楼村村民贾某乙(另案处理)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一辆其盗窃的购买爱玛电动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爱玛电动车价值750元整。

19、2013年11月份,淅川县马蹬镇寇楼村村民寇某丁(另案处理)以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寇占伟手中购买一辆雅迪电动车。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雅迪电动车价值1890元整。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寇占伟、侯某某、侯某甲、宋某某、寇某乙、的供述,失主李某乙、魏某、闫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占伟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某某、侯某甲、宋某某、寇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寇占伟、侯某某、侯某甲、宋某某、寇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