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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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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曹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晓东,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03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6日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晓东,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03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6日被抓获,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建梁,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1998年7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03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6日被抓获,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晓东、曹建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晓东、曹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冯晓东纠集曹建梁等人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新华路皇室米兰婚纱店内,持木棍将李某某、李某甲殴打致伤。经镇平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甲、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晓东、曹建梁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晓东、曹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冯晓东与李某甲曾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冯晓东纠集曹建梁等人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新华路皇室米兰婚纱店内,持木棍将李某某、李某甲殴打致伤。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甲胸前、两上臂、左膝散在挫伤,右膝内侧肿胀,顶部、枕部头皮红肿,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左腰部6某4CM皮下出血,左上臂、背部、颈部、左肩散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冯晓东、曹建梁等人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晓东、曹建梁供述的结伙寻衅滋事打伤李某某、李某甲的起因、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经过,与二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陈述被打伤的事实相一致,且有同案人周闯供述,证人李某、岁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晓东、曹建梁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晓东、曹建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曹建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全新

审 判 员  马喜德

代理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跃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