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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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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桂苹,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桂苹,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志枫,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贵珍,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荣桂,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妇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拐卖妇女一案,由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贵珍以原判定罪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5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及被告人杨贵珍的辩护人杨弼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某某(又名胖嫂,另案处理)、杨贵珍以介绍婚姻为名,带领镇平县安子营乡白草庄村村民耿某某窜至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以6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被骗的缅甸妇女某某肯作儿媳并接回镇平。胡桂苹、张某某各获利1000元。某某肯后被解救回原籍。

2、2014年春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某某、李志枫、王荣桂、杨贵珍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平顶山市鲁山县的缅甸籍妇女“三某某”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韩堂村村民韩某某为妻,胡桂苹、张某某、杨贵珍分别获利2000元,王荣桂获得2500元,李志枫获得1500元。后三某某被解救回原籍。

3、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胡桂苹伙同李志枫、王荣桂及鲁山人贩以出卖为目的,将被拐骗到河南鲁山的缅甸籍妇女以72000的价格卖给镇平县彭营乡北王庄鲁庄村民鲁某某为儿媳。王荣桂获利2500元,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共获利4500元。后该缅甸籍女子从鲁某某家逃走。

4、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李志枫、“万某”、“全某”及鲁山人贩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拐骗到鲁山的缅甸妇女以740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县雪枫办事处榆盘村村民张某某为儿媳,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万某”、“全某”分别获利1000元。后该缅甸籍妇女从张某某家逃走。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荣桂到镇平县公安局彭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缅甸籍妇女三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杨贵珍、王荣桂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缅甸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桂苹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自己不懂法,没有文化,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李志枫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是被他们欺骗走上犯罪道路的,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贵珍认为自己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贵珍的辩护人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贵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犯罪第一起,被告人杨贵珍主观上没有拐卖妇女以此牟利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确实没有收受任何人钱款,不构成拐卖妇女罪。(2)第二起犯罪,被告人杨贵珍即没有介绍,也没有联系,更没有从中恰谈、协商,主观上没有拐卖妇女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杨贵珍收的2000元是因为张某某认为缅甸女孩在杨贵珍家介绍的,在杨贵珍家吃饭,出于当地风俗才给的,杨贵珍不构成拐卖妇女。

被告人王荣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桂苹伙同张某某(又名胖嫂,另案处理)、杨贵珍以介绍婚姻为名,带领镇平县安子营乡白草庄村村民耿某某窜至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以6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被骗的缅甸妇女某某肯作儿媳并接回镇平。胡桂苹、张某某各获利1000元。某某肯后被解救回原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照片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王荣桂的个人身份情况。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荣桂1982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辨认笔录4份,均证实被害人某某肯辨认出拐卖其本人的是被告人胡桂苹、杨贵珍、李志枫和同案犯张某某。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桂苹、李志枫、杨贵珍于2014年7月11日晚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西边加油站处被抓获,被告人王荣桂于2014年7月22日到镇平县公安局彭营派出所投案自首。

4、证人证言

(1)证人耿某某证言:我就去杨贵珍家里见了杨贵珍,杨贵珍才给我说平顶山那边的女们不是平顶山本地人,是缅甸人,买一个女们得63000元钱。我想着不管是哪里的女们,只要能给我们家二娃说个人就行了,后来我就回家凑钱了。中间隔了一天,到了第三天早上,我和杨贵珍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老婆子我们一起坐车去的平顶山。我们到平顶山鲁山县后,在那边的一个饭店里,我们见到了一个50岁左右的男的,这个男的有点胖,还有一个缅甸女的,这个女的岁数不大,嘴唇有点翘,个子不高,头上戴了一个毛线织成的红帽子,怀里还抱着个小孩在喂奶,还有个缅甸女的脸上有些黑点,个子比较高,这个女的就是我们要买回来给我二娃当老婆的人。我把缅甸女买回来后,我当时给那两个老婆子一人给了1000元钱,我给杨贵珍600元,我给他们这些钱等于是给她们的跑腿费。

(2)证人张某某证言同耿某某,证实以63000元买卖缅甸女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