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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强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新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镇平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新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清有、王瑞峰,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新强贪污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新强及其辩护人王瑞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月份,被告人魏新强伙同梁某、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在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实施2011年度荒山造林工作中,将上级拨付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资金中的123500元非法据为已有。其中魏新强分得32500元。

2、2012年1月份,被告人魏新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梁某、王某某,在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实施2011年度荒山造林工作中,将上级拨付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资金中的106900元非法据为已有。其中魏新强分得33200元。

3、2013年3月份,被告人魏新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梁某,在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实施2012年度荒山造林工作中,将上级拨付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林业生态县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中的164000元非法据为已有。其中魏新强分得82000元。

在2013年度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部分植树造林过程中,被告人魏新强垫支费用共计54500元。

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魏新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记账凭证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新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实施2011、2012年度镇平县荒山造林过程中,伙同他人将上级拨付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资金、生态省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共计394400元非法据为已有,扣除垫支费用后,魏新强实际分得93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新强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参与造林的事实及所分得的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是执行上级的指示,应林业局的要求,为完成造林任务,不是为谋取利益,所得的利润是根据个人与林业局签订的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魏新强不构成贪污犯罪。1、魏新强以个人身份与林业局签订造林合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民事行为。王某某、梁某让魏新强个人和林业局签订造林合同,说是林业局的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随后魏新强以个人名义与林业局签订造林合同,造林过程中玉都办没有参与其中,魏新强也没有以玉都办的名义要求施工人员做任何义务工作;2、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林业局宣传,荒山所有人、承包人了解国家政策,但林业局未兑现承诺,群众不愿垫资,魏新强出资种树,群众同意这种模式,且未承包土地的人植树造林国家政策也没有明确禁止,应视为国家允许。造林经过验收,施工费经县财政局发放给魏新强个人,是合法收入,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完成,不存在后期管护。申报施工费提交的合同上显示的后期管护,是从种植到验收期间的管护,合同约定期限1个月,要求后期管护不符合实际。二、如魏新强构成犯罪,有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1、系从犯;2、积极退赃;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4、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月份,被告人魏新强伙同梁某、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在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实施2011年度荒山造林工作中,将上级拨付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资金中的123500元非法据为已有。其中魏新强分得32500元。

2、2012年1月份,被告人魏新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梁某、王某某,在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实施2011年度荒山造林工作中,将上级拨付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资金中的106900元非法据为已有。其中魏新强分得33200元。

3、2013年3月份,被告人魏新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梁某,在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实施2012年度荒山造林工作中,将上级拨付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长江防护林建设补助资金、林业生态县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中的164000元非法据为已有。其中魏新强分得82000元。

在2013年度玉都街道办事处的部分植树造林过程中,被告人魏新强垫支费用共计54500元。2013年8月19日,魏新强向镇平县纪委退款153700元。

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魏新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梁某供述:2010年底的一天,王某某打电话把玉都街道办事处分管林业的副主任魏新强通知到他办公室。王某某说:“局里意见,今年造林任务完成后一律每亩补助80元。咱们三个人合伙整,王某某负责协调验收,梁某负责规划、设计,新强以玉都办的名义负责组织各村施工,这样做老百姓既不会拦挡,还能从中赚钱。反正上级每亩补助180元,局里研究决定,每亩实际只给乡镇80元,剩余100元要返还到林业局。局里既然敢这样做,咱们不赚白不赚。另外,局里要拿走100元/亩,我考虑这钱转到你们玉都办,不容易转出来,只能转给个人,所以也就只能找你了。钱的事你不用想那么多,只要你以你个人的名义在农村信用社办个银行卡,到时候局里想办法把这钱转到你卡上。还有就是种子由县林业局提供,可以先欠着,等验收后再归还种子款。”魏新强说:“那我回去考虑一下。”过了几天,王某某和我到玉都办找魏新强,魏新强答应了之前我们的约定,还说:“要是干这事了,咱们三人必须都先拿出来5000元钱,用于给人工费。”我说:“中,随后我们再过来了,会把钱拿过来。”然后,我们一起到周家村老君山上实地查看,我指了四至、坐落。后来,我从家里拿了10000元钱给魏新强,王某某具体给魏新强多少钱,给没有给,我不清楚,魏新强出资5000元。于是在玉都办种树的事我们三个就定住了,魏新强代表玉都办跟林业局签订了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