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阳,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平,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镇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潘阳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肖强、刘艳、相书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某、潘某某、于某某、罗某某、孟某某、王某、侯某某、王甲,被告人潘阳及其辩护人贺玉平、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2009年以来,被告人潘阳以做生意为名,采取入股分红、高息等为诱饵,向不特定的对象非法集资。获取资金后,潘阳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用于前期集资的还本付息及购买豪车、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2800余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潘阳先后共收取被害人刘某某资金415.5万元,共支付273.4万元,至案发仍有142.1万元不能归还。 (二)、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先后共收取潘某甲资金623万元,共支付潘某甲426.5万元,至案发仍有196.5万元不能归还。 (三)、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先后收取被害人王乙资金530.3万元,支付王乙295.0999万元,至案发仍有235.2001万元不能归还。 (四)、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潘阳先后收取被害人王某资金390万元,支付王某322万元,至案发仍有68万元不能归还。 (五)、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先后收取被害人彭某某资金930.49万元,支付彭某某294.8万元,至案发仍有635.69万元不能归还。 (六)、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共收取被害人侯某某资金503万元,共支付侯某某432.5万元,至案发仍有70.5万元不能归还。 (七)、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潘阳先后共收取被害人杜某某资金569万元,共支付杜某某456.3万元,至案发仍有112.7万元不能归还。 (八)、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先后收取被害人高某资金160万元,支付高某60万元,至案发仍有100万元不能归还。 (九)、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先后共通过罗某某收取资金1807.5万元,支付罗某某等人1637.88万元,至案发仍有169.62万元不能归还。 (十)、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共收取被害人易某资金438万元,支付易某136.4万元,至案发仍有301.6万元不能归还。 (十一)、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共收取被害人易甲资金37万元,共支付易甲21.25万元,至案发仍有15.75万元不能归还。 (十二)、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潘阳先后共收取李某资金624万元,支付李某364万元,至案发仍有260万元不能归还。 (十三)、2014年3月,潘阳通过妹妹潘丙收取被害人王甲27万元、王某某及贾某某资金共15万元,至今未归还。 (十四)、2013年11月,潘阳通过妹妹潘丙分别收取被害人王某甲资金10万元、尹芳资金20万元,至今未归还。 (十五)、2013年12月,潘阳以分利润为名收取被害人陈甲6万元,至案发未归还。 (十六)、2014年3月,潘阳收取被害人马某某资金10万元,至今未归还。 (十七)、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潘阳共收取武某某资金30万元,支付武某某12万元,至案发仍有18万元不能归还。 (十八)、2014年3月21日,潘阳收取被害人陈某乙资金10万元,至今未归还。 (十九)、2013年始,潘阳先后收取朱某资金184万元,至案发未能归还。 (二十)、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潘阳直接或通过妻子刘某共收取被害人晋某某88万元,刘某支付晋某某21.51万元,至案发仍有66.49万元不能归还。 (二十一)、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潘阳先后收取被害人杨某乙资金97万元,支付杨某乙60万元,至案发仍有37万元不能归还。 (二十二)、2012年以来,潘阳先后收取被害人孟某某资金167万元,至今未归还。 (二十三)、2013年12月12日,潘阳收取被害人蒋某某资金10万元,至今仍未归还。 二、诈骗罪 (一)、2014年3月30日,潘阳以公司钱被卡为名,骗取同学刘某丙现金10万元,后将该款用于归还他人。 (二)、2013年年底,潘阳以老板送礼为名骗取王某11件玉货及白玉原石。2014年1月,潘阳通过孟某某将其中4件玉货向于某抵押借款200万元,后潘阳归还于某100万元。2014年4月,潘阳潜逃前让刘某某将王某的6件玉货带回镇平。案发后,追回10件玉货。经鉴定,10件玉货价值398万元。 (三)、2013年腊月,潘阳以老板需要送礼为名骗取潘某某28件玉货,潘某某作价196万元。 (四)、2014年3月,因借许某某的欠款到期,潘阳无力归还,遂以有人购买翠玉玉器为名,骗取潘丙玉货11件(潘丙报价550万元)。后潘阳将其中7件玉货及骗取王某的一块白玉原石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将7件玉货卖得95万元。3月20日,潘阳以骗取潘丙的4件玉货向魏某抵押借款196万元。 (五)、2014年3月,潘阳以有人购买翠玉玉器为名,骗取潘丙、于某某20件翠玉玉器,后在刘丁处抵押借款300万元。案发后,潘丙、于某某向刘丁出资300万元将玉器赎回。 (六)、2014年3月,潘阳以借用为名,骗得潘丙的奔驰车让闫某某抵押借款,闫某某将该车以60万元抵押,转给潘阳54万元。 (七)、2014年3月,潘阳以有老板买手镯送礼为名,骗取王乙玉镯24只,王报价24万元。4月,潘阳潜逃前,让刘某某将24只玉镯带回镇平,后被陈某丁全部拿走。 (八)、2014年3月,潘阳以代卖玉货及需资金运作为名,到温州骗取李某某现金10万元及13件玉货。后潘阳将13件玉货通过闫某某抵押160万元。案发后,李某某出资120万元将13件玉货赎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刑事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潘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阳辩称,由于我的犯罪行为给家人造成深重灾难,让亲人蒙羞;给信任我的朋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让不少朋友生活陷入困顿;我认罪伏法、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狱劳动还债,向亲朋赎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阳犯集资诈骗、诈骗罪定性不持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