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的方式与辽宁当兵的赵某认识。双方在聊天过程中,沈某某以把别人东西弄丢为由,让赵某给自己打5000元现金,并让赵某给自己购买金戒指、金耳环、平板电脑等物,价值10667元。后沈某某不再联系赵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构成诈骗罪,且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的方式与辽宁当兵的赵某认识,沈某某在聊天过程中自称叫杨紫涵,并从网上找他人照片称自己照片发给赵某。双方在聊天过程中,沈某某以把别人东西弄丢为由,让赵某给自己打5000元现金,并让赵某给自己购买金戒指、金耳环、平板电脑等物,价值10667元。后沈某某不再联系赵某。

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赵某20000元。2015年3月27日,沈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156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将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